本所簡介
任務與使命本所職司勞動檢查業務,依據勞動檢查法實施勞動檢查,旨在貫徹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等勞工相關法規,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保障勞工權益並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增進勞資和諧,提高生產力,加速社會與經濟發展。
沿革台灣省轄區各縣市之勞動檢查業務,由民國三十九年開始辦理,當時係中央授權台灣省政府組設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辦理工廠及礦場之檢查。民國五十九年礦場安全檢查交由建設廳設置之礦務局辦理。民國五十四年加工出口區之勞工檢查交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民國五十六年、六十八年台北市、高雄市分別改制為院轄市,二市之檢查業務亦分別移交各該所屬工礦檢查所辦理。民國六十九年新竹科學園區成立,園區內檢查業務交由國科會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更名為台灣省勞工檢查委員會。各該機關有關勞動檢查工作,在中央由內政部指揮監督。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一日行政院設勞工委員會處理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檢查工作除礦場安全由經濟部監督外,均由該會勞工檢查處指揮監督。
民國七十七年元月十五日台灣省勞工檢查委員會與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原掌理勞工行政部門,合併正式成立台灣省政府勞工處。並同時將原台灣省勞工檢查委員會設置之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等五個區檢查站合併改制成立北區、中區、南區勞工檢查所,隸屬於台灣省政府勞工處,依法執行勞工檢查工作。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所改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更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本所目前轄區包括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台中市(縣市合併)等五縣市(不含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
組織與職掌本所設各5組、3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組: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法令之宣導及
服務事項。
二、職業衛生組:職業衛生之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等事項。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組: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及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
督事項。
四、營造業組:營造業、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
法令宣導及服務事項。
五、綜合組:製造業組、營造業以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之一般安生衛
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法令之宣導及服務事項。
六、秘書室:研考、 文書、 出納、 庶務、 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七、人事室:主掌有關本所之人事業務。
八、會計室:主掌有關本所之會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