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組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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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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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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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派員檢查之事業單位:
(1)據悉明顯而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
(2)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
(3)經陳請、申訴、檢舉勞動條件安全 衛生就業服務及其他不符法令規定者與職業衛生有關者。
(4)工作場所申請審查或檢查者(從事農藥製造工作場所;製造、處置、使用指定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登錄有案領取職業災害殘廢、死亡給付之事業單位。
(6)其他基於中央主管機關政策需要之檢查者。
- 職業衛生檢查:
執行有機溶劑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粉塵作業、鉛作業、噪音作業及侷限空間作業等特殊作業環境檢查。
- 專案檢查:
依各專案特性以少數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1)製造、處置、使用易漏洩氯、氨工廠之公共安全方案專案檢查。
(2)製造、處置、使用第一種、第二種有機溶劑作業專案查。
(3)製造、處置、使用易漏洩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專案檢查。
(4)大量散佈含游離二氧化矽粉塵作業專案檢查。
(5)鉛作業專案檢查。
(6)噪音作業安全衛生專案檢查。
(7)侷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專案檢查。
- 優先選列檢查之事業單位:
(1)曾發生職業病事故之事業單位。
(2)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經陳情、申訴、檢舉有具體事實者之事業單位。
(3)上年度實施職業衛生檢查有重大缺失之事業單位。
(4)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異常比例比較高之事業單位。
(5)經陳情、申訴、檢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事業單位。
(6)縣市政府移送之違章工廠。
(7)其他政府機關移送有重大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事業單位。
(8)其他經本所認有必要者。
- 檢查重點:
(1)勞工就業場所之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有危害勞工之虞,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或必要之措施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
(2)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未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未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
(3)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未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至安全處所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 (4)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勞工,未定其施行健康檢查;未建立健康檢查手冊、檢查紀錄未保存、未由規定之醫師檢查、未負擔健康檢查費用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5)未依規定實施安全衛生管理、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未實施自動檢查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
(6)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7) 未依規定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本所備查後公告實施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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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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