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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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組設組長一人指揮各檢查員從事營造業、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法令宣導及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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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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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組轄區涵蓋有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六個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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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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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之執行情形:
本所營造業組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之年度勞動檢查方針,擬訂「年度檢查工作計畫」(含現況檢討、年度預定工作項目及進度、預定達成目標及績效等選定檢查對象予以造冊列管),每月嚴格管制工作進度,除每月五日前將工作量統計資料送勞委會核備外,並於每月所務會報中提報檢討。
- 檢查後之處理:
(1)勞動條件部份:
檢查後違反勞動條件部分,如涉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年度勞動檢查方針重點檢查項目,則立即移送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2)安全衛生部份: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初查時,如涉及勞動檢查方針重點項目中具有嚴重危害之虞者,即依規定函請主管機關停工處分及函請改善,如不停工或拒不改善,則移送司法機關參辦;複查時如涉及勞動檢查方針中重點檢查項目,則移請主管機關罰鍰、停工處分或送司法機關參辦。 - 專案檢查: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專案檢查,擬訂各項專案檢查計畫實施檢查。 - 職業災害檢查之執行處理情形:
(1) 接獲職業災害訊息之處理:
值日人員如接獲事業單位之電話報告時,即先與報告人討論案情,如係獲自媒體報導時,立即與該發生災害之事業單位聯絡,了解災害概況,將其分類為「特殊重大職業災害」、「重大職業災害」、「傷殘職業災害」並立即向營造業組長及所長報告,同時由該組組長指派檢查員迅速前往處理。
(2) 特殊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處理:
屬較特殊之重大職業災害,包括
(A)死亡人數在二人以上。
(B)受傷人數在五人以上(含失蹤人員)。
即以電話報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長或組長除立即指派檢查員前往檢查外,同時加派具災害相關之專長人員,如電機或化工專長人員或由資深檢查員組成檢查小組會同檢查,檢查小組檢查完畢後,應就前述之特殊重大職業災害,蒐集之現有資料立即撰擬「初步報告」陳報所長,並將「初步報告」電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3)一般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處理:
接獲事業單位報告或從傳播媒體報紙、電視、廣播中、法院來函或其他機關告知等獲知職業災害消息時,即由組長或所長指派責任輪派檢查員前往檢查處理,責任輪派檢查員公出無法連絡時,由營造業組值班檢查員先行前往檢查,同時填具「重大職業災害速報表」陳報所長,並電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4)傷殘職業災害案件之處理:
罹災人數未滿三人之職業傷害案件,或未有人員傷亡之重大災害案件,但已引起社會輿論之關切,並經大眾傳播媒體大幅報導者,本組亦即派員實施傷殘案件檢查或專案檢查,並撰寫「災害報告」陳報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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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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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作法:
本所營造業組檢查區域涵蓋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六個縣市,遵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所頒年度檢查方針,採取重點檢查。
動態稽查及假日稽查: 以機動式管理之理念因應營造業動態危害性作業,採動態編組、機動巡邏等方式輪流檢查轄區工地,特制定「營造工地安全衛生動態稽查計畫」,實施動態稽查及假日稽查。
危險性工作場所查核: 對轄區內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於年度內排定時間前往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查核。
各項專案檢查計畫。
檢查重點將著重於:
(1)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是否依規定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是否建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等,檢查結果若發現有違反規定者,則發函通知其限期改善。
(2)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是否符合標準,檢查結果若發現有立即危害之虞之設備或場所則予以當場立即停工處分,其餘違反規定者則發函通知其限期改善。
- 宣導作法:
排定日期舉辦降低營造業職業災害檢查策略宣導會,實際講授如何建立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自主管理制度介紹,並針對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事業單位於審查會中加以宣導。
- 輔導作法:
本計畫中被選列之受檢事業單位經本所實施專案檢查後,其中若發現有重大違法事項之事業單位或尚未建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之事業單位,由本所選派勞動檢查員或委請該事業單位週遭之優良事業單位排定時間派員,前往輔導該單位改善缺失,以建立安全之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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